第二项 向境外提供或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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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机关
    贵州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贵州省林业种苗站。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3号)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1、用于科学研究的单位或个人;
    2、有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种苗管理机构的初审文件;
    3、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提交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用途及试验方案;
    4、为境外制种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提交对外制种合同;
    5、引进转基因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提交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向境外提供转基因林木种质资源的,应符合进口国的要求,并提交国家林业局核发的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明。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贵州省林业厅;
   (三)贵州省林业厅审核同意的,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审核未予同意的,由贵州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权或者诉讼权。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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