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项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天然林木种质资源进行科研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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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机关
    贵州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贵州省林业种苗站。
  贵州省林业厅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处;
  贵州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二)《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林木种质资源采集/采伐申请表;
    2、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的用途、具体地点、树种名称、采集部位和数量、采伐株数和恢复措施;
    3、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用途证明;
    4、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5、科研项目合同书复印件或有关专家的论证意见。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申请条件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需要;
  2、市、州、地以上国家科研课题或者国家有关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项目需要;
  3、遭受病虫害有可能扩大危害范围的;
  4、林木老化需要更新改造的。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范围内。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初审同意的报市(州、地)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州、地)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报贵州省林业厅;
   (三)贵州省林业厅审批同意的,作出准予采集或者采伐的决定;审批未予同意的,由贵州省林业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权或者诉讼权。
 
 七、期限
  20日内。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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