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项 林木良种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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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机关
  贵州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贵州省林业种苗站。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二)《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
  (三)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从事林木良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生产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
  3、林木种子加工、包装、储藏设施设备和种子检验仪器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林木种子检验、储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5、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具有5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2、具有相应规模的采种林分;
  3、具有林木种子生产、储藏、加工、检验、包装设施和仪器设备;
  4、具有中专以上相关学历或者初级以上相关技术职务人员。育苗面积100亩以上必须具有中级以上相关技术职务的人员。
  5、具有省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审(认)定证书。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审同意的报市(州、地)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州、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报贵州省林业厅;
  (三)贵州省林业厅审批同意的,向申请人核发林木良种《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批未予同意的,由贵州省林业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权或者诉讼权。  
  
七、期限
  20日内。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 收费标准
  收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每证10元。
  (二) 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2]2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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