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项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林木种苗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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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机关
    贵州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贵州省林业种苗站。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二)《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二)申请条件
  1、种子严重短缺,所用种子在一定区域内有较高使用价值,且技术指标至少有一项达到质量分级标准;
  2、优良种源区内优良林分或者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
  3、有特殊使用价值的。
    (三)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使用种子的品种、数量;
    3、种子质量检验证明;
    4、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证明。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初审同意的报市(州、地)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州、地)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报贵州省林业厅;
   (三)贵州省林业厅审核同意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审核未予同意的,由贵州省林业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权或者诉讼权。
  
七、期限
    7日内。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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