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机关 贵州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贵州省林业种苗站。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二)《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二)申请条件 1、种子严重短缺,所用种子在一定区域内有较高使用价值,且技术指标至少有一项达到质量分级标准; 2、优良种源区内优良林分或者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 3、有特殊使用价值的。 (三)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使用种子的品种、数量; 3、种子质量检验证明; 4、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证明。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初审同意的报市(州、地)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州、地)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报贵州省林业厅; (三)贵州省林业厅审核同意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审核未予同意的,由贵州省林业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权或者诉讼权。 七、期限 7日内。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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