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项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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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机关
    贵州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贵州省林业种苗站。
  贵州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需要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单位和个人。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申请表;
    2、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用途、具体地点、树种名称、数量;
    3、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用途证明;
    4、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5、科研项目合同书复印件或有关专家的论证意见。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申请条件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需要;
  2、市、州、地以上国家科研课题或者国家有关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开发利用项目需要。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范围内。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初审同意的报市(州、地)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州、地)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报贵州省林业厅;
   (三)贵州省林业厅审批同意的,作出准予收购的决定;审批未予同意的,由贵州省林业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权或者诉讼权。
  
七、期限
  20日内。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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