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项 引种相邻省审定的主要林木良种审批

字体大小:

       一、实施机关
    贵州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贵州省林业种苗站。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二)《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持供种地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发给的林木良种审定证书。
  2、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3、生产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
  4、林木种子加工、包装、储藏设施设备和种子检验仪器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林木种子检验、储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6、提供引种目的情况介绍。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在符合引种规定的范围内。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审同意的报市(州、地)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州、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报贵州省林业厅;
  (三)贵州省林业厅审批同意的,向申请人作出准予引种相邻省审定的主要林木良种的决定;审批未予同意的,由贵州省林业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权或者诉讼权。  
  
七、期限
  20日内。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上一页    下一页

         上一篇 第七项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审批

         下一篇 第九项 建立省级、市(州、地)级森林公园审批
         相关文章
 
Copyright 2007 贵州省林业厅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电话:(0851)5862999 技术支持:恒鑫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