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机关 贵州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贵州省林业厅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 三、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三)《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森林公园申报及审批程序的通知》(林园发字[2003]3号) 四、条件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资格条件 凡是依法拥有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对辖区范围内的各类资源和设施行使规划权、管理权的单位或个人。 (二)申请单位或个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设立森林公园的报告; 2、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森林公园的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图表、照片、音像制品等视听资料; 4、林木和林地及其他土地的权属证件; 5、与拟设立森林公园涉及森林、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6、管理机构内设部门、职能分工及人员配置情况的说明。 (三)条件 1、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GB/T18005-1999)相应标准; 2、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3、森林覆盖率在65%以上,市(州、地)级森林公园面积应达到80公顷以上,省级森林公园面积应 达到100公顷以上; 4、森林、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权属清楚,林地界线明确; 5、有相应的管理组织和技术、管理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林业主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考察逐级上报; (三)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单位或个人核发《建立省级、市(州、地)级森林公园行政许可》,不合格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权或者诉讼权。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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