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机关 贵州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贵州省林业厅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 三、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三)《关于印发〈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及要求〉的通知》(林场园字[2006]12号) 四、条件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资格条件 经批准设立森林公园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的申请。 (二)申请单位或个人需提交的材料 1、合并、变更隶属关系、改变地域范围申请报告; 2、属扩大经营范围的,应提供新增范围内的森林风景资源调查报告、风光照片集和景观影像光盘; 3、属缩小经营范围的,应提供拟划出面积在森林公园中的位置图,及范围缩小后森林公园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评价报告; 4、申请变更森林公园隶属关系的报告; 5、原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三)条件 1、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或城市规划调整,主要景区林地用途变更; 2、因林地(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变更、经营方向改变,或者其它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保护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义务,或提供森林生态旅游服务的; 3、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4、符合所定级别森林公园相对应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标准; 5、确保森林公园森林风景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有效延续。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林业主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然后逐级上报; (二)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将申请材料报共同的上一级地方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 (三)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单位或个人核发《森林公园合并、变更隶属关系、改变地域范围行政许可》,不合格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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