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机关 贵州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贵州省林业厅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处。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三)《贵州省森林条例》; (四)《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 (五)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六)《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七)《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 (八)《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8号); (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5号); (十)《贵州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黔林资通[2005]113号); (十一)《贵州省林业厅关于征占用公益林区域内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黔林资通[2001]217号); (十二)《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黔林资通[2002]234号); (十三)《贵州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评审办法〉的通知》(黔林资通〔2004〕142号)。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建设项目业主。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法人证明材料,农村村民按规定修建住宅占用集体林地的,应当提供本人的户口本的复印件; 2.使用林地申请及《使用林地申报表》 3.项目批准文件; 4.其他证明材料: (1)占用征用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 (2)占用征用城市规划区内林地的,要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它相关文件; (4)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国内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非限制类产业的项目,要提交项目规定的证明材料。 5.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6.与林地权属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和安置补助协议; 7.占用征用林地1公顷以上或面积虽在1公顷以下,但可能对环境污染较大的建设项目,应提交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及其评审意见。 (三)相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项目使用林地现场查验报告; 2.填写《使用林地申报表》中的现场查验表、查验意见,恢复森林植被初步安排表及审核意见。 五、数量 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由省林业厅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超过上述规定数量的,报国家林业局审核。 六、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跨县级行政区的,分别向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贵州省林业厅。 (二)贵州省林业厅审核同意的,按照规定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后核发《使用林地意见书》;审核未予同意的,由贵州省林业厅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复议权或诉讼权。 (三)占用征用林地须报国家林业局审核的,由贵州省林业厅行文上报。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收费标准 1.用材林造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各种林地地类划定为国家公益林的,应当按照国家重点防护林规定的标准收取;划定为地方公益林的,应当按照防护林规定的标准收取。 (二) 收费依据 《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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