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项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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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实施机关
  贵州省林业厅。  
  二、 承办机构
  贵州省林业厅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处。  
  
三、 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三)《贵州省森林条例》;
  (四)《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
  (五)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六)《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七)《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
  (八)《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8号);
  (九)《贵州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黔林资通[2005]113号);
  (十)《贵州省林业厅关于征占用公益林区域内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黔林资通[2001]217号);
  (十一)《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黔林资通[2002]234号);
  (十二)《贵州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评审办法〉的通知》(黔林资通〔2004〕142号)。
  
四、 条件  
  (一) 申请人资格条件  
  从事临时占用林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二)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材料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2.临时占用林地申请及《使用林地申报表》;
  3.项目批准文件;
  4.其他证明材料:
  (1)占用征用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
  (2)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它相关文。
  5.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6.与林地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  
  7.占用征用林地1公顷以上或面积虽在1公顷以下,但可能对环境污染较大的建设项目,应提交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及其评审意见; 
  8.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现场查验报告和意见。   
  (三)相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项目使用林地现场查验报告;
  2.填写《使用林地申报表》中的现场查验表、查验意见,恢复森林植被初步安排表及审核意见。
  
五、 数量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临时占用林地面积超过上述规定数量的,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六、 程序  
  (一) 需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贵州省林业厅;  
  (二)贵州省林业厅审批同意的,作出准予临时占用林地决定;审批未予同意的,由贵州省林业厅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复议权或诉讼权。
 
 七、 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 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收费标准
  1.用材林造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各种林地地类划定为国家公益林的,应当按照国家重点防护林规定的标准收取;划定为地方公益林的,应当按照防护林规定的标准收取。
  (二)  收费依据
  《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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