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项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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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实施机关  
  贵州省林业厅。  
 
 二、 承办机构  
  贵州省林业厅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处。  
  
三、 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三)《贵州省森林条例》;
  (四)《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
  (五)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六)《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七)《贵州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黔林资通[2005]113号)。
 
 四、 条件  
  (一) 申请人资格条件  
  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二)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法人证明材料;
  2.使用林地申请及《使用林地申报表》;
  3.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4.占用征用保护区、森林公园范围内林地的,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
  5.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相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项目使用林地现场查验报告;
  2.填写《使用林地申报表》中的现场查验表、查验意见、审核意见。 
 
 五、 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 程序  
  (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向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贵州省林业厅;  
  (二)贵州省林业厅审批同意的,作出准予占用林地决定;审批未予同意的,由贵州省林业厅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复议权或诉讼权。  
 
 七、 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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