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项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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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机关
贵州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贵州省林业厅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处。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贵州省森林条例》。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1.有合法的木材来源渠道,并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匹配;
2.符合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规划布局要求;
3.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4. 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木材检尺人员;
5. 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无违法经营加工的不良记录。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贵州省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个人)审核审批登记表》。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贵州省林业厅提出书面申请;  
2、贵州省林业厅审批同意的,向申请人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批未予同意的,由贵州省林业厅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复议权或诉讼权。
(二)年审程序
1、由企业或法人持有效期内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贵州省林业厅进行年审;
2、提交上年度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个人)年审申报表;
3、贵州省林业厅审查合格的,同意在规定有效期限内继续使用《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由贵州省林业厅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复议权或诉讼权。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
收取资格审查及证件工本费每证40元。
(二)收费依据
1、贵州省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实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黔林资通字[1994]392号);2、《贵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林业厅关于公布专项涉及木材生产经营收费项目的通知 》(黔财综[200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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