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农银发(2009)223号
贵州省农业银行 贵州省林业厅关于开展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地)、县(市、区)农业银行,各市(州、地)、县(市、区)林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6]42号)精神,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积极推进以森林资源资产抵押为核心的金融服务创新,破解农村生产经营者贷款难问题,有效拓宽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渠道,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 现就开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开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
积极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是农业银行和林业主管部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施强农惠农战略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当前实施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战略的重要举措,对于增加就业、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拓宽农村抵押担保物范围,改进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增加对“三农”的有效信贷投入意义重大。
目前,贷款难是制约我省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而担保问题是影响农村贷款难的主要原因之一。随着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的深化,开办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有利于解决农村生产经营者贷款担保难问题,是破解多年来农村融资难的有效途径。农业银行要充分利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这一有效形式,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各级农业银行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开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既是适应森林资源资产改革给农村经济发展带来新活力,利农惠民的一件大好事,也是加快林业发展的一项大举措,对我省林业、金融业互惠共赢、共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协作共同构建良好的融资环境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是农业银行贵州省分行,根据国家森林资源资产制度改革解决农户融资难问题开办的新业务。为提高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工作效率,各级农业银行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协商解决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各级农业银行要积极主动与林业主管部门沟通,宣传农行的相关信贷政策,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二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与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相关的林业改革,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三是各级农业银行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拓展林业融资渠道,正确引导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工作有序开展;四是要积极引导农村生产经营者树立诚信经营意识,严格执行借款合同,做到按时还本付息,构建良好的融资环境,实现信贷资金循环使用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工作
根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计发[2004]8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具体范围如下:
(一) 有处分权的下列森林资源资产可作为抵押:
1、依法取得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以下简称林权证)的商品林区域内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林地,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及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用来植树造林,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林地;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三)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1、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2、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3、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
(四)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抵押物的产权必须清晰,并提供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以共有的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时,除提供林权证外,同时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意见或股份证明。
(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物价值,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拟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
1、抵押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物价值可以不评估,由抵押人和农业银行县级支行双方共同认定,也可以请林业部门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2、抵押贷款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要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物价值评估应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计[2006]529号)的规定办理。
(六)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率根据抵押物坐落、面积、林种、树种、林龄和蓄积量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或抵押人与县农业银行双方共同认定价值的50%。
以共有的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时,贷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占有的份额的50%。
(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工作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抵押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具体要求执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计发[2004]89号)有关规定。
(八) 抵押物监管及处置。
1、抵押物监管。已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由林业抵押登记部门、农业银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实施监管。对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森林资源资产,未经农业银行书面同意,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和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2、抵押物处置。贷款逾期时,采用折价、变卖和拍卖等方式处置抵押物时,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农业银行做好抵押物的处置工作,符合采伐条件的,优先安排采伐指标,确保信贷资金及时回收。
(九)其他。贷款对象及条件、贷款期限及利率执行农业银行信贷政策的有关规定,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先在已完成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地区开展,对未完成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地区,农业银行和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的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进度做好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准备工作。
四、认真做好宣传和推广工作。为有效推进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工作,认真做好宣传和推广工作。一是各县农业银行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利用当地的新闻媒体、乡镇及村两委的宣传栏等进行宣传。二是各县农业银行和林业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座谈会,总结经验和分析存在的问题,好的经验和做法要积极推广,需要上级部门解决的问题,及时汇报和请示。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