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推进林改配套改革,搞好金融服务林业工作,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财政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和贵州省林业厅联合出台了《贵州省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对用作抵押贷款的林权作了明确界定。《意见》指出,林权抵押贷款资金应用于直接从事林业生产、造林、育林生产费用,购买修理林业机具,从事与林业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林产品开发、生产、加工,林产品经营、流通,其他农业生产生活资金需求。林权抵押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但不得超过抵押人拥有的林权使用剩余期限。林权抵押贷款利率低于信用贷款利率。 《意见》强调,在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流转或进行林木采伐等,林权登记机关不得为抵押林权的流转办理变更登记,采伐审批机关不得批准或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对符合采伐条件的抵押森林、林木,抵押人须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后方可以申请进行采伐。抵押人必须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树木,且其收入必须全额或按抵押物的抵押率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该《意见》的制定出台,为林权抵押贷款扫清了障碍,解决了全省林业生产投资融资难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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