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林业局: 为规范我省育林基金和木材更新改造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减轻林业生产经营者负担,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3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贵州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暂停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育林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贵州省木材更新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1989〕39号)文件。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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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