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 州 省 林 业 厅
〔2010〕黔林护函176号
关于对铜仁地区行政公署请求进一步完善梵净山景区管理体制的建议方案的复函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

  你署关于《铜仁地区行政公署请求进一步完善梵净山景区管理体制的建议方案的函》收悉。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梵净山自然保护区建设发展实际,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多年来,在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关心和地方历届党委政府支持下,梵净山自然保护区的原始生态系统得以完整保护、区内的生物多样性得到良好恢复,使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被批准成为联合国国际人与生物圈网络成员、被国家林业局命名为国家级示范自然保护区,为中国政府履行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做出了积极贡献,也为保障梵净山周边的生态安全,提高铜仁地区知名度和宣传贵州良好的生态环保意识提供了确实的范例。因此,完善梵净山保护区的管理体制,应坚持将目标重点放在做好梵净山的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在确保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依法有序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不应将自然保护区作为旅游景区对待。

  二、同意对梵净山保护区管理局实行省林业厅与铜仁地区行署共同管理,但分工职责应各有侧重,林业厅负责保护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贯彻监督、保护区科研工作业务指导等;铜仁地区行署负责保护区的社区关系协调、社区治安管理和管理局领导班子人选推荐等,保护区领导干部的任免、调配和晋升等,由省林业厅与铜仁行署共同商定。鉴于梵净山保护区已成立有管理局党委,可将该保护区管理局党委所属关系转到铜仁地直机关,兼任保护区管理局党委书记的地委领导在保护区管理局党委成员分工中应担负厅地共管由铜仁地区行署负责的相关工作职责。

  三、对行署提出的梵净山国家级保护区增设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工作职责等方面的意见,建议行署商林业厅另文报省编委办审定。

四、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应坚持遵循国家相关法规,并做好与全省旅游发展规划和铜仁地区旅游发展规划的衔接。在保护区内建设的设施其产权依法归属保护区管理局,相关权益人在工程建设实施前要落实具备法律效力的协议。保护区管理局在开展生态旅游取得的收益,只能依法用于保护区的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及保护区社区共建,以促进保护区与社区和谐发展。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上一页    下一页

         上一篇: 关于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关于提报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建议计划的通知
         相关新闻:
 
Copyright 2007 贵州省林业厅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电话:(0851)5862999 技术支持:恒鑫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