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 州 省 林 业 厅
〔2010〕黔林资函246号
关于对《都匀市林业局关于公益林区(含国家级和地方)林木受灾(火灾)采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都匀市林业局:

  你局报来的《都匀市林业局关于公益林区(含国家级和地方)林木受灾(火灾)采伐问题的请示》(匀林呈〔201017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贵州省重点公益林经营管理办法(暂行)》(黔林资通〔200630号)及相关规定,遭受有害生物危害、火灾及雪压、风折等自然灾害的公益林,经批准后,可采取必要的采伐方式和强度进行更新或抚育采伐。其中:属于国家级公益林的 附界定书逐级报省林业厅审批,属于地方公益林的由黔南州林业局审批。

  一、遭受自然灾害的公益林,若受灾林木未全部死亡,不得以皆伐方式对受灾木进行清理。

  二、对遭受火灾的公益林中未烧死有成活希望的部分林木,在进行火烧木清理时应予以保留。

  三、对遭受自然灾害的公益林,若需进行低效林改造的,应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核实认定,如满足《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2001)低效公益林改造相关条件且签订有界定书的,应按程序报批。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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