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省电网建设占用征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林业(绿化)局、供电局(公司),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院(队):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平稳快速发展,输(配)电网建设逐步加快,电网建设占用征用林地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为了加强林地管理,切实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地、林木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电网建设,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规范我省电网建设占用征用林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网建设工程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及申报主体
(一)新建输变电线路建设工程
1、35千伏及以下输变线路以县(市、区)供电局(公司)为使用林地申报主体,整条线路一次性申报办理。
2、110千伏输变线路以市(州、地)供电局(公司)为使用林地申报主体,整条线路一次性申报办理。
3、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线路以市(州、地)供电局(公司)为使用林地申报主体,原则上整条线路一次性申报办理;整条线路分标段建设的,可以由市(州、地)供电局(公司)凭贵州电网公司标段书面文件分标段办理。
4、投资主管部门项目立项文件(核准、备案)明确有两条以上线路的,可以分线路申报办理;对一条线路明确分期建设的,分期申报办理;未明确分期建设,但鉴于实际情况,确需分期建设的,可以以贵州电网公司相关文件分期申报办理。
(二)输变电线路运行维护工程
原建电力线路和其它基础设施,未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的,当林地上林木危及线路运行安全,需要清理、采伐林木的,应当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在已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的林地范围,若自然生长林木危及线路安全的,由电力线路管理单位依法清理。
二、占用征用林地管理
(一)使用林地调查
输变线路工程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1公顷以上的,由所使用林地申报主体单位委托省内符合规定资格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调查编制工作,并按《贵州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黔林资通[2008]27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使用林地现场查验报告,编制使用林地现场查验报告;占用征用林地1公顷以下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丁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单位派出两名以上具有林业工程师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使用林地现状调查,编制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涉及到林木采伐的,按《贵州省占用征用林地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编写规范(试行)》(黔林资通〔2008〕204号)文件要求调查编制林木采伐作业设计。
(二)申报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4、具有规定资格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和现场查验报告。
5、35千伏及以下输变线路,县(市、区)供电局(公司)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110千伏、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线路,市(州、地)供电局(公司)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
6、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按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3]139号文件要求提交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
7、贵州电网公司明确的项目建设主体的书面文件。
8、供电局(公司)明确由施工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书面文件。
(三)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征占用林地的各种材料,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在规定时间内审核上报;不严格审核修改材料,照搬上报而影响工程建设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相互配合,密切协作
(一)各市(州、地)、县(市、区)供电局(公司)应将本行政区域内拟建的输变电线路工程项目清单及时提交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在开展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中,及时提供有效的输变电线路工程施工设计图等有关项目材料。项目使用林地的前期准备工作中,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联系,相互配合,密切协作。
(二)在输变电线路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前,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前介入,积极主动地参与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必要性、选址合理性和用地规模等提出审查意见,引导建设项目节约使用林地。加强项目使用林地的服务和指导,协助建设单位做好使用林地的前期准备工作和报批工作。
(三)线路建设施工队伍与贵州电网公司结算线路建设经费时,线路建设使用林地的,应当出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本通知所称我省电网建设工程是指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